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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根據《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》(水保[2019]160號)規定,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(以下簡稱項目)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,征占地面積在0.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。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(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,以下簡稱其他審批部門)審批,其中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。征占地面積不足0.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,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,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。
根據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》(GB 50433-2018)規定,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主要包括:

01、綜合說明。
02、方案編制總則
03、項目概況。
04、項目區域概況
05、項目水土保持分析與評價。
06、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及分區。
07、水土流失調查與預測。
08、防治目標及防治措施布設。
09、水土保持監測。
10、水土保持投資概算以及效益分析
11、方案實施保障措施
12、結論和建議。